•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深阅读

    29个省份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审定批复工作已完成

    日前,国家发改委对外公布,截至6月底,除西藏、新疆外,29个省份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审定批复工作已完成。通过此轮修订,地方定价项目再削减30%。

    “通过这次修订,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已基本放开,由经营者自主定价。这将有利于更加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将地方政府定价权力关进‘目录的笼子’里,有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定价权力边界。”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主任严鹏程说。

    对定价项目作了3种方式改变

    2017年国家发改委启动了新一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工作。近期,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陆续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地方定价目录。

    通过修订,地方政府定价项目在2015年缩减55%、平均保留45项左右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减到平均32项左右,缩减幅度达30%,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此次,西藏定价目录因定价项目少(26项),远少于各地平均数量,经过评估,暂缓修订。新疆定价目录修订已完成初审,近期将完成终审批复。

    严鹏程介绍,此次修订在保持2015年定价目录的总体框架不变、保持13类的定价类别不变、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变的基础上,对定价项目作了3种不同方式的改变。

    放开一批:进一步大幅缩减政府定价项目。此次政府定价项目缩减到32项左右,保留的定价项目均具有典型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或网络型自然垄断特征,包括电力、燃气、供排水、供热、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文化旅游、环境保护、重要专业服务等13种(类),大部分南方省份没有供热,只有12类。

    下放一批:把定价权限进一步下放市县。将直接面向基层、区域性特征明显的商品服务定价权,授权市县管理。大部分省份将道路客运领域的定价收费,部分医疗、殡葬、养老服务价格,部分景区门票价格,部分公办幼儿园收费等的定价权限,下放给市或市县人民政府。

    规范一批:进一步规范了定价项目的分类和名称。

    对燃气、交通运输等类别的定价项目进行缩减

    此轮地方定价目录放开了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运行效率,放开公用事业类别中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如部分省份放开了燃气领域的车用压缩气销售价格、管道煤气出厂价格;交通运输领域的地方铁路货运和行李运价率,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部分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竞争性线路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运价率(如与铁路客运平行线路),民航延伸服务收费和渡口车辆过渡费收费标准。

    为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放开公益性服务类别中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如教育领域,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放开了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部分省份还放开了高校高中合作办学收费;养老服务领域,部分省份放开了非政府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环保领域,部分省份放开了建筑垃圾处置和垃圾焚烧处置收费;住房领域,部分省份放开了定向安置房、公有房屋销售价格,部分住房前期物业服务,非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租房租金。

    为释放和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放开重要专业服务类别中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包括专业评价类、质量检验检测监测、救援救护、交易平台或场地类、部分司法服务类等8类服务收费标准。

    取消政府定价,不意味着对价格的异常波动听之任之

    “修订后的地方定价目录将定价范围更加集中于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如水、电、气、热、住、行、教、医、老、游等方面。政府集中力量加强监管,有利于保持这些价格的基本稳定并趋于合理,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有利于安定群众生活。”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说,进一步放开了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通过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取消政府定价并不意味着对价格的异常波动听之任之、放任不管。该负责人表示,政府依然要坚持放管结合,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通过放开政府定价权限,将政府价格管理的重心和精力从直接制定价格水平转到价格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政府将更加注重行业监管机制的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设以及公开公平市场环境的营造。”

    国家发改委将建立健全预警防范机制,通过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和市场运行变化情况,及时掌握民生价费热点问题和突出矛盾,及时防范价格异常波动并做好应急处置。

    (新媒体责编:wb001)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