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新要求。1988年建立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加强船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存在着职称层级设置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向基层一线倾斜不够、管理服务不够规范等问题,亟需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二、《意见》对促进我国航运发展和船员队伍发展具有怎样的意义?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包括船舶专业分类,增设正高级职称,实现职称制度与船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等内容。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包括突出评价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充分体现职业特点,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等内容。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包括丰富评价方式,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等内容。四是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包括合理下放评审权限,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加强职称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一是统一规范了船舶职称专业分类,完善职称层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和船舶引航四个专业类别。其中,为适应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发展,设立船舶电子专业,将原电机、报务专业一并纳入船舶电子专业。增设正高级职称,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进一步拓展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三是突出评价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把品德放在船舶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引导船舶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坚持把船员日常工作中的预防处理安全事故、遵守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引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建立诚信管理评价机制,对严重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五是突出职称评价的能力、业绩导向,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对长期坚持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员,特别是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的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要求,重点考察实际工作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尤其是不把论文作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突出船舶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实际操作水平等评价指标。
七是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合理下放船舶系列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正高级职称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评审。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有条件有意愿的大型企事业单位。畅通职称评审渠道,探索选择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或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为民营企业船员以及社会船员提供职称申报服务,确保其公平公正参与申报和评审。加强职称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船员职业特点,具有船员适任证书即可视为具有船舶系列中、初级职称,发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逐步实行电子化证书,逐步实现职称网上申报、受理、结果查询、证书查验等。
《意见》适用于在以下各类船舶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一是100总吨及以上海船、内河船舶、海上非自航一、二、三等工程船舶的驾驶和船舶电子专业技术人员。二是海港(内河)引航员。三是主推进动力装置220千瓦及以上海船、主推进动力装置75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海上非自航一、二、三等工程船舶的轮机专业技术人员。
六、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有哪些?
<p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0px 1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6px; line-height: 30px; font-family: 微软雅黑; color: rgb(0, 0, 0);">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船舶船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全国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要结合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开展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要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各评审机构要严格规范评审程序。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确保职称评审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新媒体责编: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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