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持续强化“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和“人物并防”,切实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物流渠道传播。
今年6月以来,多省在进口冷链食品或包装物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安全风险增大。《通知》提出,积极配合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对国产和进口冷链食品采集相关样本、冷链货物运输车辆及冷链物流从业人员的核酸检测工作;配合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应急处置、环境消杀等工作,推动建立冷链物流供应链全链条、可追溯、一体化管理体系。密切配合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查验工作,强化口岸通关查验管理。
针对冷链物流一线工作人员自身安全问题,《通知》要求,要督促指导冷链物流企业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消毒用品和装备。作业场所及工作区域入口需配备体温检测设备;直接接触进口冷藏集装箱或者冷藏货物的物流一线工作人员,应全程佩戴防护用品,至少应上下岗前各测量一次体温;配合海关进行冷藏货物新冠病毒检疫的港口作业人员应相对固定,全程正确穿戴防护用品。有条件的地方,可定期组织冷链物流一线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
为坚决防止病毒通过交通运输渠道传播,《通知》指出,要强化国际冷链集装箱运输管理,全力做好冷链货物运输船舶、车辆等运输装备消毒工作。从事冷链物流运输的厢式车辆,在每次重新装载货物前均要对厢体内外部进行重新消毒。推动实施跨境冷链物流道路货运司机在口岸点、作业点、居住点的闭环管理,鼓励采用跨境甩挂运输等新组织模式,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此外,《通知》还对疫情防控追溯提出要求。要督促冷链物流企业严格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报关单据及检验检疫证明,如实登记相关信息,不得承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港口企业、货运场站要如实登记进出港口场站的冷链物流道路货运车辆信息及驾驶员信息。登记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冷链物流全程追溯管理。对进口冷链食品或包装物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要积极配合做好排查和跟踪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有效处置。
(新媒体责编:zfy2019)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zzs@rmjtzz.com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