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涉及到公路法修改,草案显示,“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对此,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草案时,一些委员提出,公路收费权不应转让,而应由国家回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乌日图表示,“国道及国道以外的公路属于公共产品,而且公路具有垄断性,在过去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发挥民营资本的力量修建公路是特定时期的做法,这是对的,今后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可取的。对现有的收费公路应该采取国家回购的办法解决,转让收费权取消审批不利于回归公路的公共产品属性,建议慎重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也提出,公路收费权转让还不能算完全的市场行为,“因为公路收费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同时还涉及到以后公路的维护等。我还是有几个问题,公路收费是由谁来批准,需要哪些条件,在转让公路收费权时也应该满足批准收费时的条件,将来公路的维护由谁来管,他获取了收费权,就应该对公路的整个维护等所有的工作都要负责任,所以我认为这部分应该写得更清楚,转让了以后,受让方有哪些责任、权利和义务一定要写清楚”。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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