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正式发布施行了《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废止了2004年12月1日发布的《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
记者了解到,在实践中,海事一线执法工作存在着压力较大、风险较高等特点,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心理压力。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马道玖介绍,新实施的《规定》,在对全国海事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多年工作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解决了多年来困扰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制度、责任追究具体执行边界、追究结果的应用、奖惩机制等问题,能够有效指导和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切实达到预防、警示、教育、惩处目的。
将单位列入被追责对象
对集体性错误打“预防针”
《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相关要求,改变过去只将执法人员作为被追责对象的相关规定,将海事管理机构纳入行政执法责任承担主体,打破了以往认为“集体性错误”无需担责的错误观念,消除了通过“集体讨论”、“集体决定”逃避追责的侥幸心理,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也体现了海事部门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的决心和态度。
追责四类“不作为”
杜绝执法不严
为预防与纠正“懒政”、“怠政”,强化执法人员“服务”意识,《规定》将四类“不作为”行为纳入追责范围,其中包括:对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履行海事行政检查职责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收到有关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实名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今后,海事管理机构将按照《规定》要求,严厉打击“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良现象,对“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事不如小事、小事不如无事”的执法行为说不。
打击执法乱作为
执法不能太随意
《规定》采取概括式立法模式,在对现有海事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将“行政乱作为”行为概括为七类: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滥用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不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而实施执法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的;未按规定发布海事规范性文件的。
对上述七类“执法乱作为”行为,海事部门将按《规定》严肃追责,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行政、裁量恰当,保证执法行为程序规范、依据充分,严格规范执法工作,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追究刚柔并济
预防教育、惩处“双同步”
《规定》对责任追究方式进行调整优化,一方面,采用“限期整改”“口头批评教育”等柔性手段对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不仅可以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预防效果,也突出了教育纠正、引导规范的立法本意;另一方面,《规定》新增了“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等责任追究形式,将责任追究与执法机构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执法人员年度评优晋升等衔接,加大了执法责任追究的惩处力度,提升执法责任追究的威慑力。
鼓励积极履职
解除“多做多错”后顾之忧
为消除执法人员心理压力、保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提升执法人员主动作为的积极性,《规定》对如何促进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行政不作为进行了重点制度设计,吸收了国内相关部委关于执法人员履职免责规定的先进经验,明确规定了“对拒不执行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海事管理机构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予以免责”等11种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对“保护履职、鼓励作为”进行了引导示范,减轻了执法人员的心理负担和工作顾虑,强化了执法人员“尽职照单免责”的作为意识,提升执法人员的履职观念和执法积极性。
科学划定标准
责任承担更合理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人员的责任划定标准。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明确了在执法行为涉及多名执法人员、多个执法环节时,如何合理划定行政执法责任,如“当事执法人员提出合理意见,审核人员拒不接受造成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核、批准人员负全部责任”,避免执法人员在集体工作、多环节工作中“盲从”和“沉默”,鼓励执法人员在集体工作、多环节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
同时,严厉打击主观性较大的错误行为,如“由于当事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审核、批准人员失误造成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当事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做到执法责任划分明确,让依法履职不委屈,责任承担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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