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停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4月1日零时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停征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等两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通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和费收的收尾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逐级汇总情况,于4月底前报部海事局。费收清缴工作原则上应于4月30日之前完成,票据缴销工作应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票据的汇缴、核销应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已征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确保国家规费收入解缴到位。对停止办理征费业务的站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收回收费专用印章和POS机终端等征收设备,并对相关费收信息管理系统中收费项目和用户功能权限进行相应调整。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停征收费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海事系统的内外网络、政务窗口、官方微信以及上门走访等多种方式告知辖区内各港航企业,及时在地方政府官网更新收费项目清单,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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