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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考“廉” 强化使用考核结果

      昨日(12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将施行分类考核办法,“德能勤绩廉”五方面以不同权重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开展考核,同时,对于占有70%左右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分级考核办法。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与2005年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相比,考核方面由“品德、能力、知识、业绩”四部分演变成“德能勤绩廉”。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的考核“廉”是包括在“品德”那一部分的,此次将其单独剥离出来,将强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廉洁奉公方面的考核,加大其在考核中所占的权重。按照办法,对管理人员,“廉”的定义是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据悉,考核方式也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3种方式,全面考核工作完成情况。

      据介绍,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占到了70%左右。对于该类人员的考核,办法中也规定了要采取分级考核的方式。即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的人员(副高及以下)由所在部门领导对其进行考核,专业技术四级(正高)以上的人员,则由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或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也就是说,对于主任医师、教授,有可能在对其考核时会引入患者或学生们对其的满意度调查,征集患者或学生的意见。

      相关负责人透露,本市正在研究对像医院、学校这类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考核办法,广泛征集服务对象的意见,其考核结果将会影响该单位的职级评定等等。

      《办法》还强化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在工资晋升、竞聘上岗、岗位调整、岗位聘用等方面,对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突出“奖”,对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工作人员突出“惩”。

      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享受国家奖励规定中的其他奖励条款。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将被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如果连续两年考核均为基本合格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不能晋升薪级工资,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更高等级岗位竞聘的资格,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记者 解丽)

    (新媒体责编: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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