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信用交通

    海南全面推行交通运输领域信用承诺制

    建立信用承诺制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交通运输行业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近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相关意见,在海南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

    意见指出,信用承诺制是创新行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海南将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引导、推动作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建立实施信用承诺制,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自律,坚持主体自愿和行业自律原则,并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格局,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意见将信用承诺类型分为6种,分别为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证明替代型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和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

    交通运输部门将向社会公示信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并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档案、纳入省级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和海南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违诺者,根据其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分类,依法依规给予行业信用评价扣分或降级、增加检查和抽查频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差别化的惩戒措施。

    对守诺者,行政审批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或加快办理。对违诺者,在办理行政事项或服务过程中,不再给予享受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海南省还将把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享受交通运输政策资金扶持、补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意见同时指出,除有明确规定外,市场主体是否作出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许可受理和决定的前置条件。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获得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作出决定的交通运输审批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6种信用承诺类型

    1、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市场主体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时,由交通运输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应具备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市场主体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书面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后,交通运输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2、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时,交通运输审批部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

    3、证明替代型信用承诺。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交通运输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交通运输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4、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存在失信记录的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申请信用修复,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并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5、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6、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新媒体责编:zfy2019)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zzs@rmjtzz.com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