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下达,由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办理的全国首例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涉黑案终于尘埃落定:被告人刘洋、黄华宇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三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张某等1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获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
至此,一个以拆迁公司为壳、长期盘踞于长江流域武汉段,垄断经营非法采砂业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彻底覆灭,长江上往来如织的船舶又恢复了昔日的秩序与平静。
俩发小“合作”,称霸长江水域
刘洋,1977年出生,武汉市青山区人。早年间,他靠为采砂船介绍买主赚取佣金谋生,每船收取“介绍费”2000元。后来有船主嫌刘洋介绍的买主收购价低,不愿意卖,因此影响了他的“财路”。
2015年3月,刘洋发现青山区沿江区域江砂质量较好,船老板都想在此“掘金”,便萌生出垄断该水域非法采砂业务的想法。“我租了一条船,天天带人到江上查船,不通过我过驳的都不准在这附近采砂,统统赶走。”渐渐地,周边的船主都知道了刘洋的“规矩”,即使自谋销路也会给他2000元“管理费”。而对于其他“不配合”的非法采砂船,刘洋等人则会通过砸啤酒瓶等方式进行恐吓滋扰。
随着势力范围的扩张,刘洋开始觉得“精力顾不过来”,遂想起黄华宇。二人自小相识,是同住一条街道的街坊。彼时,黄华宇正在某拆迁公司任职,负责杂事协调和账目管理。刘洋找其合作正是看中“他手下养了一帮人,能处理事情又不怕发生事情,要想控制住江上的采砂局面,非要他们才能镇得住场子”。
某次酒后,刘洋把“生意”一说,黄华宇满口答应。起初,黄华宇只派了几个“铁杆”去帮刘洋查船,后来见有利可图,他手下的十几个“兄弟”都陆续参与进来,人手不够时,还大量吸收“两劳人员”入伙。依据分工,由刘洋对外联络生意、收钱,黄华宇负责财务及人员管理,一个犯罪团伙迅速崛起。
他们通过打砸抢等暴力手段,向非法采砂船征收每船2000元以上的“保护费”,同时驱赶、袭扰不受控制的船只,很快便在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之间的长江水域称霸一方。
从寻衅滋事案到部督涉黑大案
2016年3月16日晚5点30分,刘洋团伙在其控制水域,强行登上拒交“保护费”的某船只进行打砸,船工被逼跳江逃生,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案件发生后,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侦队全力开展侦查,抓获涉案人员20余人。为求除恶务尽,水上分局邀请江汉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多名嫌疑人拒不认罪,现场物证收集不到位”,检察官乐峰对警方前期收集的证据进行梳理后,发现现有证据尚未达到批捕要求。
凭借多年办案经验,乐峰引导公安机关更加有针对性地调取、细化、完善、固定证据。侦查人员迅速对所有嫌疑人进行了重新讯问,受损船只损失鉴定、鱼叉棍杆作案工具、船主被敲诈勒索的转账记录等证据也逐步补充到位。
经查,刘洋团伙长期为害一方,仅2016年3月,就制造了四起“袭船事件”:除“3· 16”事件外,3月2日4时许,持钢管打砸了王某的非法采砂船,并对王某拳打脚踢;3月6日23时许,用啤酒瓶威胁,打砸了在二七长江大桥下游非法采砂的张某船只;3月20日20时许,持铁棍、铁锤、啤酒瓶打砸了朱某的非法采砂船。
“对外实施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行为,获取的违法利益被用以维护犯罪活动、发放成员工资福利、购买作案工具;内部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案件报捕期间,乐峰感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寻衅滋事案,是一起涉黑案件。于是,他建议侦查机关转变侦查方向,集中搜集刘洋团伙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进一步侦查骨干成员、管理制度、人员分工等情况。
2016年6月3日,江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刘洋、黄华宇等11人批准逮捕,同时对其余5人提出追捕建议,得到警方积极响应。同年11月至次年1月,在逃的5名嫌疑人陆续被批准逮捕,刘洋团伙被一网打尽。
根据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建议,警方再度进入被查封的拆迁公司进行“地毯式”搜索,在黄华宇办公室找到了两本关键账册。账册表明,刘洋团伙全部收入来源于收取采砂船只的“保护费”,内部则按照职务级别发放工资福利。以账本为指引,警方按图索骥不断扩充外围证据,寻找到了更多被害船主。
2016年11月2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对该案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公安部听取专案汇报后,认为这是“建国以来长江流域第一起‘成气候’的涉水、涉砂黑社会团伙案件”,于同年12月将其升格为“部督”案件。
紧扣“四特征”坐实“三罪名”
2016年的最后一天,该案被移送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毋庸置疑,全案的难点仍然在于能否将刘洋团伙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该院公诉部承办检察官魏芹紧扣该罪名“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审查。
魏芹发现,刘洋犯罪集团没有专门组织,只是部分成员“就职”于黄华宇所在的拆迁公司。“组织特征该如何体现?”她立即同公安机关沟通,要求就“内部组织性”强化收集证据,特别是嫌疑人关于组织内部控制、管理形态的供述。
与此同时,详查账本让该组织“经济特征”进一步显现,结合口供,还证实刘洋、黄华宇利用经济利益对手下人实施了严格的管理与控制。至于“行为特征”,被害人伤情鉴定、搜出的作案工具及多份被害人陈述足够说明问题。指证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反而成为最大的难点。
该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害群体本身是违法群体“非法采砂者”,而且打砸行为都发生在江面上,周边群众没有具体感受。为破解这一难题,魏芹通过咨询专家、查阅案例,最终决定从刘洋犯罪集团破坏长江生态、危害航行安全及秩序、破坏经济等方面予以认定,建议公安机关补充收集国家整治非法采砂的政策规定、群众报警记录等证据。
该案中,对于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则难在对人、钱、事的梳理上,考验的是公诉人的耐心和细致。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敲诈勒索金额为179.9万元,证据是两个账本及厚厚两大本银行流水与转账凭证。对照账册、船号、交费日期、船主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现金收条等逐条比对、反复计算、密密麻麻写满几十页纸后,魏芹将8次敲诈勒索的总金额固定在173万元。
经过两次退查、两度延长办案期限,在完成了长达140页的审查报告、20多页的起诉书后,2017年6月15日,该院向江汉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4日,该案一审开庭,16名被告人均当庭否认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4名律师也将辩护焦点集中于此项控罪,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环节展开了激烈交锋。胸有成竹的魏芹以深厚的法律功底、翔实的证据准备和娴熟的辩论技巧有理有据地驳斥对方观点。经过6个小时的交锋,下午3点,法槌敲响,庭审顺利结束。
同年12月20日,一审判决下达,全面支持检察机关公诉意见。1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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