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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商莫要让“先提价再打折”毁了自己的声誉

    “双十一”的狂欢刚刚散去,“双十二”已经来临。对商家而言,当然希望能够抓住机会,让自家的商品大卖;对消费者而言,自然希望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得到真正的实惠。

    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随着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假冒伪劣、虚假广告、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同时,随着电子商务领域消费纠纷诉决机制、赔偿先付等的建立,消费者满意度有了明显提升。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还是难免会有一些商家,通过“先提价再打折”“好评返现”等手段,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行为,消费者应该学会用脚投票,揭开这些商家虚伪的面孔。

    当然,商家的不诚信行为不止“先提价再打折”,还包括刷单刷信誉、0元购、大数据杀熟、默认勾选、“薅羊毛”等。而这也是电子商务在诚信方面所面临的一些共性问题和挑战。

    对于这些问题,将于下月起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如今,电子商务已经成为老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22.69万亿元,同比增长11.2%。

    面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如何保证消费者的权益?笔者认为,这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强监管,让监管更具科学性、长期性、连续性、稳定性;要坚持依法严管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创新监管理念,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管理办法,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网络交易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坚决依法打击侵权假冒、不公平竞争等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努力实现履职到位。

    各个电商平台要严把准入关,认真、积极回应消费者诉求,在平台治理、信息披露、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切实履行好网络经营主体责任。比如,对于“好评返现”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禁止。因为这一行为,诱导消费者对产品和卖方的交易行为做出非客观评价,严重侵害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电子商务平台的公平交易规则,破坏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诚信规则和诚信文化。

    商家要诚信经营,树立诚实守信的形象和经营理念,在价格上做到公开透明,在质量上做到保质保量,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起良好的口碑,莫让“先提价再打折”等行为,毁了自己的声誉、信誉。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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