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码头公司“照顾”自己生意,谋取市场竞争优势,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老板周某私下和码头物流经理达成“分成协议”,按照利润比例多次送给对方“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
近日,经江苏省太仓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周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1月,周某成立了一家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船舶代理业务。为更好开展业务,周某找到在某码头公司担任物流经营部副经理的沈某,让其妻子作为未出资股东,代持沈某股份,按利润比例给沈某分红。
半年后,考虑到其妻持股影响不好,沈某便将其妻所持股份变更到周某名下。为了继续得到沈某的帮助,周某跟沈某口头约定,虽然形式上沈某不是公司股东,但暗地里他还是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若盈利,沈某依然会得到相应分红。
2016年,准备开展镍矿代理业务的周某找到沈某,希望其能够在业务介绍和装卸费优惠上给予“帮忙”。经沈某牵线搭桥,周某结识了后来生意上的“贵人”——该码头物流经营部经理季某。由于季某全面负责码头货运管理工作,且在装卸费定价方面有一定的决定权,在季某和沈某帮助下,周某不仅拿到了码头的低价装卸费,更在船只靠泊、货物装卸、出库效率和业务承揽等方面得到了“特殊照顾”。不到半年时间,周某的公司便在船代市场上取得较大竞争优势,仅在装卸费差价一块就赚取了大量利润。
作为回报,周某在与季某、沈某私下协商后,从公司利润中按一定比例计提出来作为“好处费”,分别以所谓“业务分成”和“分红”名义送给季某和沈某。
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间,周某先后开展了8船镍矿、3船石英砂和28船黄沙的代理业务,其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季某和沈某送去“好处费”共计86万余元。其中,季某收得人民币43.91万元,沈某收得人民币42.25万元,这些钱均被二人用于日常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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