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根据需要修改和补充了11条条款,其中包括允许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办法》补充提出,省、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残疾人参加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关部门、考试组织单位应提供适应其生理特点的便利和帮助等。
在就业方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文化方面,省、市和有条件的县电视台应在新闻节目中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公共图书馆应建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在交通出行方面,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位,公共交通工具应逐步增加便于残疾人出行乘用的辅助设备。(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郭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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