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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汨罗法院白水法庭受理了一起住院时间长达三年之久的交通事故案件,经法院审理,依法认定住院天数后进行了判决。
2014年1月10日,陈某驾驶小车时,因操作不当将车驶入逆向车道,与对面郑某驾驶的小车相撞。经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郑某分别在汨罗市中医院、汨罗市人民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257天。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郑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和陈某赔偿损失82770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住院属实,其手术后医师对其进行正常的观察治疗,亦未提醒或要求病人出院,病人自己要求在医院观察治疗。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郑某的病历资料和医院反馈意见,郑某住院1257天明显过长,存在过度治疗情况,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人的负担。对于误工期、护理期均酌情认定521天,以后取内固定另计算误工20日、护理10日,住院天数为476天。超期781天的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院护理费、床位费等其他费用,合计43361元,应由原告郑某自行承担。
综合查明情况,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郑某287000元,陈某赔偿246770元,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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