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加强涉及野生动物运输的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为。
通知要求,要全面依法落实运输环节责任:
——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运输的野生动物。在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凭证运输的野生动物时,应当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持有或者附有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开具的合法来源证明、特许猎捕证以及检疫证明等,未依法取得上述证明证件的,承运人一律不得承运。
——道路货运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零担货物受理抽检抽查制度,做好托运人身份查验和登记,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根据受理货物票数相应要求的3%、5%、8%比例进行抽检抽查,并做好相关信息记录。道路客运经营者要按照《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等要求,实施托运物品实名登记、开封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严防通过客运班车行李舱运输野生动物。
——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认真落实货运实名制规定,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非法运输及谎报瞒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发现非法托运野生动物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
——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检查查验中发现违禁运输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及时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处理。
此外,要做好动物运输环节的疫情防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时,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运输活动。不得运输发生动物疫病的动物产品。
通知还提出,加强涉及野生动物运输的执法监管。当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把野生动物运输环节管理作为贯彻落实《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紧抓实抓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健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管理体制,加强联合执法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为。
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好抽检抽查、登记、验视等工作。督促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严格落实野生动物运输相关规定,在执法中发现有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同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进行移交,并积极配合其依法查处。
(新媒体责编:zfy2019)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zzs@rmjtzz.com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