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要闻

    交通部昨夜通知:这三种业务,继续暂停!

    3 月 30 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紧抓实抓细交通运输领域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

    继续暂停跨境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已暂停客货运输或旅客运输的口岸,继续暂停其相关业务。

    继续暂停进出我国境内港口的邮轮运输业务,继续暂停所有国际航运客货航线载客业务,暂停外国籍船舶在我国港口更换外国籍船员。

    继续暂停内地与港澳直通道路客运业务,继续暂停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水上旅客运输 ( 含邮轮 ) 业务。

    通知指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主管责任、主体责任,精准施策、周密部署、不留死角、不留漏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实施每日"零报告"制度,确保入境人员信息与管理在交通运输环节实现全覆盖、全闭环、全防控。

    加强从业人员、执法人员等的自身防护,加强与当地外事、卫生健康、海关、边检等单位的沟通衔接和入境人员信息及时共享、人员及时管控、疫情及时处置工作。

    铁路、民航、邮政领域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工作,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参照通知精神负责部署落实。

    继续暂停

    跨境国际道路旅客运输

    通知要求,继续暂停跨境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已暂停客货运输或旅客运输的口岸,继续暂停其相关业务。季节性开放口岸,延迟开通国际道路运输业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沿边省 ( 自治区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统一部署,采取"点对点"运输方式,精准做好入境人员转运环节的疫情防控和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入境人员信息可追溯。

    通知指出,外方货运车辆应在口岸所在地卸货,运送不可中途装卸的货物除外。入境的外方货运车辆驾驶员应于当天返回,确有困难的需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指定地点住宿。对在公路口岸出境、当天返回境内的中方货车驾驶员,经过体温检测符合规定的,在落实必要防范措施前提下,不需进行隔离。中方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相对固定,实行备案管理、定期核酸检测,疫情期间,不得从事跨省 ( 自治区 ) 道路运输业务。

    继续暂停

    所有国际航运客货航线载客业务

    通知要求,继续暂停进出我国境内港口的邮轮运输业务。继续暂停所有国际航运客货航线载客业务。暂停外国籍船舶在我国港口更换外国籍船员。海事管理机构要配合海关、移民边检等部门做好入境国际船舶登临检疫、船员登陆等工作,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船员不得登陆入境 ; 要充分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信息共享手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入境船员口岸查验工作,及时共享船员入境信息,准确掌握水路口岸入境船员情况。相关单位应对本单位登临国际航行船舶作业的海事、引航等人员实行备案管理,人员相对固定,定期核酸检测。

    通知指出,拟进入我国港口作业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港口 48 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船船员健康信息,航行时间不足 48 小时的,应当在驶离上一港口时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获知船员健康状况有异常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通知要求,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 ( 港口 ) 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地区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的部署,加强与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的信息及时共享、人员及时管控、疫情及时处置等合作。指导督促港口企业、引航机构等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强一线员工自身防护,严格落实作业期间船岸人员不直接接触等防护要求。要针对可能出现的船上人员发热或感染等情况,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如果申报或查验发现船员属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发热症状者、密切接触者等"四类"人员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转运、收治或隔离观察。对国际航行船舶,在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要及时提供正常的引航、拖轮、装卸、理货等港口服务和船舶燃物料供应,保障航运正常生产秩序。

    继续暂停

    内地与港澳直通道路客运业务

    通知要求,继续暂停内地与港澳直通道路客运业务。继续暂停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水上旅客运输 ( 含邮轮 ) 业务。严格落实港珠澳大桥穿梭巴士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通知要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要按照广东省疫情防控领导机构部署要求,配合海关、边检、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单位加强对港澳入境内地道路货运驾驶员的核酸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置,严防、严禁带病驾驶。

    (新媒体责编:zfy2019)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zzs@rmjtzz.com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