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提出,禁止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等水污染物的船上储存、处理、排放和送交港口、码头、装卸站的接收设施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设施)接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防治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水污染物应当交由接收设施接收处理。来自疫区船舶的垃圾、生活污水,应当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办法》还提出,禁止船舶在三峡库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鼓励船舶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对生活污水和机器处所油污水的产生和排放情况进行自动连续记录。
《办法》要求,船舶进行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接收设施接收船舶交付的水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船舶水污染物转移书面单证或者电子单证。单证保留期限为5年。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备有与到港船舶接收需求相适应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鼓励港口、码头、装卸站免费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新媒体责编: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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