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工信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从两方面进行积分核算管理,并纳入准入条件。积分为负且未抵偿归零的企业,将调整生产或进口计划。《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建立积分核算制度和积分管理平台,明确积分核算方法,有条件地放宽小规模企业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对社会关心的积分计算和转让问题,《办法》提出,建立积分交易机制,由企业自主确定负积分抵偿方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中,正积分可以按照80%或90%的比例结转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中,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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