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李先生在开顺风车时遭遇事故,导致自己的车辆损毁,李先生曾为自己的车辆购买过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他提出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赔付。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车辆投保时,性质为家庭用车,事故发生时车辆却处于网约车运营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加剧,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李先生被拒后将保险公司诉至通州区法院,昨天此案开庭审理,庭审期间,双方对于顺风车属于营运还是互助分享性质等问题发生分歧,此案昨天并未宣判。
事件
保险公司拒赔被诉至法院
原告李先生诉称, 2016年11月,他在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含车损险、三者险等),被保险人为本人,保险期间自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6万余元,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
2017年7月19日上午,李先生驾驶小轿车于通州区某地发生事故,当时车辆与路中间隔离带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护栏损坏,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为单方事故。7月底,经保险公司认定,车辆严重损坏已达报废程度,李先生亦同意事故车辆按报废处理。
2017年8月8日,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向李先生出具《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告知李先生不能进行赔付。李先生随即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太平洋北京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6万余元,赔偿道路护栏损失费3000余元。
争论
顺风车是否算营运成案件焦点
昨天,此案在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顺风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成为案件焦点,被告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在投保时,性质为家庭用车,然而此次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处于网约车营运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了车辆的用途,导致涉案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李某事故中的损失不予赔付。
李先生对顺风车的性质持相反的态度,他表示其没有改变车辆用途,自己平时还是以自用或者家庭使用为主。且根据北京市交通委的认定,顺风车属于“互助”性质,只要每天不超过两单,就不能算经营性质。自己这半年来,顺风车接单次数日均不足一单,没有超出规定数量。
顺风车是否比自用增加了风险?双方就此方面也产生了分歧。原告李先生认为,顺风车搭载的都是顺路的乘客,顺风车的行驶路线和行驶里程没有变化,无论有没有找到搭顺风车的乘客,都未增加行驶风险。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虽然原告主张都是顺路,但是顺风车行驶过程中,顺风乘客与司机的路线不可能完全重合,是否改变路线需要依据顺风乘客的要求而定,属于不确定状态,不可能完全不改变原有自用的行驶路线。此外,一般家庭自用性质的车辆都是搭乘家庭人员或者朋友,顺风车搭乘人员为陌生人,难免增加使用风险。
保险公司还表示,根据滴滴平台记录显示,李某除了接单顺风车业务外,还接过几单快车,快车具有营运性质。此外,车辆虽然在滴滴平台中登记,但是司机身份并未绑定。保险公司有理由推测驾驶人员不局限于李先生本人。在乘客人员、甚至实际驾驶人都不确定的情况下,车辆使用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李先生对此表示,其在投保期间没有进行过快车运营,只从事过顺风车接单业务。昨天此案并未宣判。
记者联系到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朱教授表示,对于网约车中的快车和专车而言,性质应该属于营运,如果自用车辆转为快车这种营运用途,应当向交纳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明示。根据之前的一些判例,司机在从事快车业务中发生事故,由于之前没有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明示,保险中的车辆用途依然是自用性质,因此法院一般会判决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当然,此时滴滴为快车或者专车车辆额外购买的保险会起到作用,滴滴有时会先行赔付,并保有追偿权。
对于顺风车,朱教授认为顺风车属于一种分享行为,虽然有营利,但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并没有改变车辆的用途,因此顺风车车主没必要将这一情况通知自己购买的保险所在的保险公司。如果司机既开过营运性质的快车,又开过分享性质的顺风车,保险公司是否理赔要看事故是因为何种行为而导致。当然,最终判决也需要综合具体情况而定。
记者注意到,在2016年11月开始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曾提到,“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根据《办法》第七章《附则》部分第三十八条内容,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该《办法》中,并未将顺风车等同于网约车。
2016年7月,该《办法》公布后不久,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出租汽车管理处副处长曾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说,网约车和出租车类似,提供时间和位移的服务,是占用道路资源的。而顺风车充分利用了道路和车辆资源,不额外增加道路资源消耗,是城市交通体现分享经济典型的方式。“需要明确的是,首先,顺风车一般是由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计划,或者由乘客发布后出行线路一致的人进行响应,而不是根据乘客的出行需求来响应。其次,顺风车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善意互助,跟网约车运营有明显区别。最后,顺风车不以营利为目的,分担的一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成本,而不是通过计里程、计时来收取费用。”据他介绍,改革文件明确了对顺风车鼓励支持的意见,并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配套制定细化政策。
调查
多家车险公司称顺风车事故不赔
虽然官方并未明确定义顺风车为运营行为,但在实际发生车祸后,却屡屡遭到保险公司拒赔。2015年8月,武汉小伙宋某 “滴滴出行”软件接到一笔“顺风车”订单,途中不幸发生车祸,造成车头严重毁损。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后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向人保财险公司申请了理赔,但被保险公司以驾驶车辆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为由拒赔。保险公司称,宋某购买保险时,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单上有特别约定: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2016年10月份,温州苍南陈师傅在开顺风车时发生追尾事故,随后也被保险公司告知,车辆的担保性质为私家车,但事故发生时在营运,因此不能赔偿。
昨天下午,记者咨询了多家车险公司。大地保险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是按照家庭自用车投保的话,顺风车途中发生事故后不能进行赔偿,“从事营运性质的一些活动的话,一般是没法理赔的,建议先报案登记。”太平洋保险的工作人员同样表示,只要涉及金钱交易,一般都会被算作营运性质,被拒绝理赔。平安保险工作人员介绍说,顺风车过程发生车祸是否能够理赔要在保险公司调查后最终决定。
记者注意到,在多起顺风车遭拒赔的案件中,有没有向乘客收费都被保险公司作为了判断车辆是否营运的关键。根据《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为了对顺风车和网约车进行明确的区分,作为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他只能和合乘者分担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只能收取燃料费和道路通行费,除此以外不能收取其他费用。如果收取的费用高于这个标准的话,不再是合乘行为,就属于网约车的盈利行为。此外,考虑到合乘是一种分享经济,北京市交通委规定私家车每天最多有两次“顺风车”行为。
(新媒体责编: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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