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协管员、“临时工”辅助执法时出了问题,或将不能一“开”了之了。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在官网发布《云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拟规定,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按照征求意见稿,辅助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独立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或者超出职责范围协助行政执法活动;自行下达或者代替行政执法人员下达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命令;隐匿、删改或者扩散相关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同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出租、出借、买卖辅助执法服装、标识、执法设备,伪造、变造、借用行政执法证或者辅助人员工作证件;履职过程中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或者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等。
如果你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在2018年1月12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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