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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救危重病患责任界定”是双向责任

    百姓视角

    □戴先任

    医生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是否必须征得患者亲属签字?患者亲属意见不一或拒绝发表意见,医院如何实施医疗措施?出现医疗纠纷,医院和患方之间如何界定责任?针对医疗纠纷中的这些情况,最高法13日公布的一则司法解释予以明确。(12月13日中新网)

    这份司法解释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从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此次最高法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五种情形,包括: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举有利于鼓励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进行积极施救。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对在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下抢救生命垂危的病患者作出细化规定,厘清了医疗机构在抢救危重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其权利与责任的边界。其实,这并不是单方面让医疗机构“放下包袱”轻松上阵,而是让医疗机构拾起责任。这是一种双向责任,既让患者家属不再因为在紧急情况下正确施救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让医疗机构无法推卸掉自身责任——不能再将责任推给患者家属,而自己面对亟待紧急施救的生命垂危患者袖手旁观。

    揆诸现实,在亟待救治的患者面前,发生过多少患者家属及医疗机构将责任推给对方,最终造成患者得不到及时抢救,甚至由此失去生命的悲剧。最高法的这则司法解释很是及时而且必要,明晰患者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责任边界、权利边界,这是一种对患者家属和医疗机构的双向要求,也是对双方的一种双向保护。而这则司法解释最核心的意义与作用,更在于对患者的保护,在于对生命的尊重,也正因这则司法解释的目的是“救人”,而让其更显正确而散发温度。

    (新媒体责编: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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