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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同为亲属受害方被采信被告方未采信 全州法院被指偏袒

    让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的蒋诗先想不到的是,因为自己的一次劝架和报警,他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记者调查发现,多项证据显示,蒋诗先并没有殴打受害人。而证人同为亲属,全州县人民法院采信了受害人证人证言,对蒋诗先的证人证言却不予采信,该法院被指区别对待。目前,蒋诗先已经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提起上诉,该院已经就此案展开调查,力争还蒋诗先一个公道。

    事情源起于2016年,当年2月16日,全州县庙头镇兆村村民蒋昌斌在同村村民蒋昌纯住房后用围墙圈起的基地种植杉树,遭到蒋昌纯和儿子蒋红军的阻止,随即双方发生争吵。记者了解到,蒋昌斌和蒋昌纯两人系堂兄弟。

    当天下午,蒋昌斌发现他堵在蒋昌纯家瓦房后墙缺口的砖被蒋昌纯家人推倒,出于报复,蒋昌斌随即将蒋昌纯家厕所后墙推倒,于是,蒋昌纯将蒋昌斌种植在围墙内基地上的杉树扯掉。

    随后,蒋昌纯和儿子蒋红军拿着铁锤和锄头撬蒋昌斌的围墙,蒋红军姐姐蒋翠玉也拿着斧头加入撬围墙的队伍。三人将围墙撬开一个缺口时,闻讯赶到的蒋昌斌从围墙里面将蒋昌纯推倒在地。

    打斗随即发生,蒋昌斌被打伤,鼻子、上颌骨骨折,左额骨、左下睑软组织裂伤。后经全州县人民医院和桂林南溪山医院治疗痊愈。全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蒋昌斌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蒋诗先告诉记者,他和蒋昌纯是翁婿关系,打斗当天,他看到后随即报警,全州县公安局庙头派出所所长房军荣和一名民警赶到现场,得知是家庭纠纷后,该所长要求兆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蒋礼伟负责协调处理此事,因蒋诗先是报案人,房姓所长也要求他协助村主任一起协调此事。

    证人同为亲属:受害人证人证言被采纳报案人

    然而让蒋诗先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6年3月2日和9日,当地公安机关先后将蒋诗先和小舅子蒋红军刑拘,刑拘两人的理由,是两人涉嫌在2月16日的打斗中打伤蒋昌斌。

    蒋红军在供述和辩解中承认了殴打蒋昌斌导致他受伤一事。因蒋诗先既没参与打斗,也没有殴打蒋昌斌,所以蒋诗先从未承认参与了打架,更没有承认打过蒋昌斌。

    2017年7月18日,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蒋诗先和蒋红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判决两人赔偿蒋昌斌经济损失32406.49元。

    记者查阅全州县人民法院上述判决书发现,法院判决蒋诗先犯故意伤害罪,主要依据蒋昌斌提供的蒋昌柏、蒋昌美、蒋国军三人的证言。三人向法院证明,蒋诗先参与殴打蒋昌斌,也成为蒋诗先“牢狱之灾”的导火索。法院认为三人的言辞证据在打架过程的个别细节上虽然表述有不一致之处,但不影响对蒋诗先打伤蒋昌斌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

    记者了解到,蒋昌柏、蒋国军两人在法庭上答非所问、语无伦次、自相矛盾。而另一名证人蒋昌美并没有出庭,他在兆村接受法官询问时,承认自己到打架现场时,打架已经结束,他并没有看到打架的过程。

    蒋诗先也向法院提交了证人证言,全州县人民法院在上述判决书中称,蒋诗先的证人蒋昌纯、蒋翠玉与蒋诗先有亲属关系,而另外一名证人荣柳香与蒋诗先一家关系亲近,故不予采纳。

    该判决书中认定的其他证据,并没有证明蒋诗先打伤蒋昌斌。

    记者调查发现,法院判决蒋诗先犯故意伤害罪,依据的是蒋昌柏、蒋昌美、蒋国军三人的证言,而这三人和受害人蒋昌斌均为亲属关系。当地村民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蒋昌柏是蒋昌斌的亲哥哥,蒋昌美是蒋昌斌伯伯的儿子,蒋国军则是蒋昌斌的亲堂侄。

    对此亲属关系,兆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蒋礼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予以证实。

    蒋诗先表示,他的证人两人被认定为亲属关系,一人被认定关系亲近,证言不采纳。而受害人的三个证人和受害人也是亲属关系,证言却被法院采纳。“我觉得全州县人民法院存在明显的区别对待,兆村多为姓蒋的人,大家都或多或少沾亲带故,按照这么说的话,那还有谁的证言可信?”

    蒋诗先透露,原告蒋昌斌的证人蒋昌柏、蒋昌美、蒋国军三人,不仅和蒋昌斌是至亲,而且以前还和蒋诗先发生过矛盾。记者在该案庭审笔录中发现,法官向多位证人询问此事,均表示蒋诗先与蒋昌柏、蒋昌美、蒋国军之前均发生过矛盾,而且矛盾还很深。“他们三人以前和我发生过矛盾,他们的证言法院怎么能够采信?”蒋诗先说。

    蒋诗先辩护律师表示,普通的刑事、民事案件都是有办案期限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结案就属于超审限案件,属于违法行为。“刑事案件审限普通程序为45天(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再延长两个月),简易程序为20天。民事案件审限普通程序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蒋诗先的辩护律师透露,蒋诗先案件2016年11月份受理,2017年8月判决,早就超过法律规定的审限时间。

    多方求证:报案人并非行凶者

    蒋诗先的辩护律师、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顺胜表示,蒋诗先其实是打斗事件的报案人,全州县公安局庙头派出所所长房军荣出具给法院的情况说明也证实,他2016年2月16日下午接到了蒋诗先的报警电话。

    记者在这份庙头派出所2107年1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证实了此事。

    “行凶者自己主动报警,这样的情况根本就不符合常理。”唐顺胜认为,全州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对这样违反常识的事情进行详细的查证。而房军荣抵达现场后,也要求报案人蒋诗先协助村主任处理此事,“对此,法院根本就没有查证真伪。”

    兆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蒋礼伟告诉记者,案发当天,庙头派出所所长房军荣等两名民警去了现场,房所长交代他调解处理打架的事。“蒋昌斌是在我家门口上的救护车,上车的时候意识清醒,精神状态很好。我还问了蒋昌斌伤口的情况,蒋昌斌告诉他,鼻子上的伤是蒋昌纯打的,额头上的伤是蒋红军用红砖打的。”

    兆村村民荣柳香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事发时她和蒋诗先一起站在围墙外,她还要蒋诗先不要进去。当天,荣柳香看到蒋昌纯拿着铁锤在敲蒋昌斌的围墙,她就站在自家门口台阶上看。

    “后来,蒋红军和蒋翠玉也拿着工具来撬围墙,他们将蒋昌斌的围墙撬了一个缺口。这时,蒋昌斌拿着锄头从围墙里面走过来,用锄头将蒋昌纯从围墙缺口上推倒在地,接着蒋红军就跳进了围墙。” 荣柳香说,后来她上楼看了一下孙子,下来后站在围墙拐角处一块石头上望围墙里看,看到蒋红军坐在蒋昌斌身上,用手压着他的双手。蒋昌纯和蒋翠玉也进了围墙。

    记者就此事联系上全州县人民法院,该院负责宣传的昌姓科长表示,现在案件已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还没审理不好发表意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也表示,案件还没审理暂时不发表意见。

    庙头派出所被指“闭门造车”

    蒋诗先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自己被刑拘后,警方一直没有要求他指认现场。

    蒋诗先辩护律师表示,公诉方提供的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均为庙头派出所民警蒋云华所为,白纸黑字指出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均是2016年2月16日制作。而现场照片却显示的拍摄时间是2016年2月25日。

    “现场当时围墙被撬开的缺口旁边没有车辆,而照片上却有车辆;事发当天的围墙是被敲开缺口的,而现场照片的缺口却是‘完好如初’,有修补的痕迹。”蒋诗先辩护律师指出,公诉人提供的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明显是虚假的。打架现场照片中当事人所处的位置,没有当事人的指认更无在场人签名。

    而负责现场勘查的警察蒋云华在接受辩护人的询问时陈述,当时没有安排当事人指认现场,当事人也没有到达现场,现场图是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在派出所做出的。“当时只是画了草图,不过现在提供不出草图了,见证人经本金在派出所签名的。所谓凶器锄头和砖头没有提取,锄头与砖上的指纹没有提取鉴定。”

    记者试图与当时出警的庙头派出所所长房军荣取得联系,记者第一次在派出所用电话联系要求采访,他表示在外面处理纠纷过后再当面采访,后来记者多次用电话联系,其一直未接电话。

    律师: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著名刑辩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证人证言以及法院对其审查判断规则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证人证言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关于证人资格问题,只要证人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做出的证言与其生理、精神状况相匹配即可。

    对于证人证言的判断,法律的确规定了要着重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这其中当然地包含亲属关系。出于特定的亲属关系,证人为维护或者打压一方当事人可能作出有倾向性甚至不真实的证言,这也是法律特意强调证人与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原因。但尽管是亲属证人的证言,仍要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且查实以及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等过程后,才能确定亲属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亲属证人的证言依然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其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只有证言真实性得到法院认可,才能被作为定案根据。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将继续关注此事,发回最新报道。(灯塔新闻记者阳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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