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资讯高度发达的今天,每一起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多或少都会留下迹象。纸要包住火是很难的。瞒报事故,从企业主、公安部门、知情人、遇难家属、地方官员、医院、劳动部门等,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事情败露。而堵住这些人的嘴,尤其是监管部门,企业要花很大一笔钱,所以当有媒体问起该事故的时候,安监部门的回答几乎都是:一问十不知。
为了及时准确了解事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甘肃省安监局官网开辟了事故快报栏目,接受社会监督。记者在该栏目发现,上报的事故都在事故发生当天就由当地安委会上报省局,在事故栏内都能查到,甘肃省安监局还告诉记者,所有按时上报的事故,省局都会第一时间发布在网上,不存在隐瞒或者选择性发布的情况。
陇西县涉瞒2死1伤 领导豪言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2017年6月27日至7月1日国务院安委会第五巡查组对陇西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陇西县安委会做了情况汇报。2017年9月7日,国务院安委会第二十三综合督查组突击检查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安全生产工作,在该县的一处施工现场, 现场检查出作业人员安全帽佩戴不正确和施工现场组织管理不够严密等问题。2018年1月7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第五考核组对定西市陇西县201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延伸考核。
国家的三次督察,确实对陇西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陇西县有三起事故未上报,县长陈彦吉、主管安全生产工作李青鹏副县长在国务院安委会第五考核组对陇西县201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延伸考核时豪言:该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如此底气从哪里来?
这三起涉嫌瞒报的死亡事故是:
第一起:陇西县建设局直属的市政工程公司,2017年8月2日13时左右,该公司职工张某某带领施工班组在药都大道第三标段和药都大道东段结合部加班施工时,由于司机没有注意观察周围情况,视线模糊,导致装机倒车碾压致其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排除了自杀、他杀刑事案件的可能性,陇西县市政工程公司向劳动部门为张某某申请工伤事故认定,劳动部门经过调查,张某某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款第1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抢救无效死亡予以认定工伤。
第二起:2017年2月21日17时左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分公司职工杨某某,在陇西县高速出口附近巡查线路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致其多处重伤,后送往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救治,2017年8月27日21时40分抢救无效死亡。
这两起事故,甘肃省安监局事故快报栏内没有发现陇西县上报的任何迹象。
另据记者了解,2017年7月29日,陇西县境内的甘肃天士力中天药业有限公司职工李某某在饮片1车间洗润间维修设备过程中,不慎被电击成重伤,该事故也没有上报。
陇西县安监局明确表示,第一起事故他们不知道,汇报领导后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这几起死亡事故的单位,都是当地的国有企业,无论是资金、技术、管理都是当地安全生产的标杆,甚至是当地的公安部门、劳动部门都知道此事,当地政府可能不知道吗?可偏偏安监部门不知道,是真不知道还是故意装糊涂替瞒报企业背书?
临洮县:甘肃三易水泥涉嫌瞒报1人死亡事故 隐患多如牛毛
瞒报之恶,在于以封存真相的方式,来文过饰非、逃避罪责。每一起事故的背后都有人祸的影子。尽管血的教训接连不断,尤其是职工的生命含冤而逝,竟然以瞒报的方式来推卸责任,这种“人祸”更可怕。,避免这种人祸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监管部门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并督促企业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而不是走马观花式的应付差事。
记者近日接到举报称,甘肃省临洮县三易水泥在2017年8月27日19时57分左右,职工李某某在工作时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在工作过程中被卷入设备,被同岗位职工发现躺在6403皮带尾部,头朝地、衣服裤子破烂、脸上血肉模糊,其右胳膊断裂离身体50公分左右。 临洮县中铺卫生院120急救20时38分检查初步印象为“死亡”,后又送往临洮县人民医院,临洮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定该员工于2017年8月27日21时40分死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排除了自杀他杀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事故发生后,水泥厂向劳动部门为李某某申请工伤事故认定,劳动部门经过调查,李某某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款第1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抢救无效死亡予以认定工伤。事故发生后,该厂并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而是私下与家属协商处理了此事,该事故被“雪藏”。
2016年,该公司职工陈万虎、刘继清也做工作中遭受伤害,也未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未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其实,事故发生后,临洮医院是事故的第一个知情者,当地的公安部门是第二个知情者。临洮县劳动部门是第三个知情者,这三个部门都是临洮县政府重要部门,这三个部门知道,就相当于政府知道,而记者从临洮县安监局办公室了解到,该起事故安监部门不知道。
其实,事故发生早有预兆,定西市安监局在2017年4月24日定西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柳生坠带队,临洮县委副书记张岸林及县安监局负责人陪同,复查三易水泥安全生产台账(定)安监复查第25号,发现许多安全隐患问题:第1项矿山未按要求落实开工前安全检查验收,未向县安监部门报告的问题;公司于3月7日将复产复工报告上报临洮先安监局,未见临洮临洮县安监局复工复产验收资料。第2项民爆库房未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的问题;3月14日由定西市气象局出具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书。第3项矿山监控系统未覆盖到开采面,监控记录未做到每天记录的问题;企业至今监控未覆盖到开采面,监控记录不完善。第4项矿山开采部分存在危险因素的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问题;截止复查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5项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已整改,但签订责任书可操作性不强。第6项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复工前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不规范的问题;未整改。第7项未制定2017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不规范,未建立培训档案的问题;于3月7日制定下发了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完善了培训记录。8、应急预案未按规范要求编制,无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预案未进行培训,预案未演练的问题;未见整改资料。9、矿山未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问题;未见到有资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10、矿山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的问题;已设置公告栏。4月25日检查发现:1.公司非煤矿山开采作业区未按规定分层开采,开采作业坡度超过国家规定限值;2.要求企业与货运公司签订安全协议书,同时与车辆驾驶员签订责任书,并告知安全风险和车辆保养有关规定;3.非煤矿山使用雷管、炸药作业时,对剩余雷管、炸药未建立台帐,建议企业对雷管、炸药入库、领用、使用等几本台帐记载总数据一致。
定西市安监局发现该安全企业管理混乱的问题是触目惊心的,针对上述督查发现的问题定西市安监局交由临洮县安委会进行督办。
如果临洮县相关部门能够真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许在三个月后,这起事故能避免。一个上级核定即可发现的问题却能够以错误之姿态从容越过他们的职责关口,这无疑就是临洮县监管部门严重的丢关失守。
安定区建设局涉嫌瞒报1人死亡事故
2017年9月1日8时15分,甘肃鑫吉钢结构有限公司(公司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铺工业园甘肃银锋不锈钢型材有限公司厂区内)职工张某某,在安定区十八里铺项目工地三楼安装楼承板时不慎从三楼摔落致其受伤,后送往定西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2017年1月12日,在定西市安定区建设局,办公室人员很肯定告诉记者,这件事情局里知道,已经与家属处理好了,但负责该工作的人员不在,等15号周一给答复。随后鑫吉钢结构负责人称县里面已经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已经发生三个月,按时间计算,事故调查报告都该出来了,为何在记者询问此事才开展事故调查?
甘肃省安委会规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24小时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市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甘肃省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日常报备制度》,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在市州党委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中,扣去相应的分值。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修改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规定)事故单位有谎报、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处以200万元的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刑法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甘肃省安监局事故快报栏内,没有发现上述几起事故上报的任何迹象。
出了事故,瞒报可谓下下策。那为什么还是有人选择瞒报?说到底,还是侥幸心理在作怪。同时,安全监督执法不力,也放纵了这种侥幸心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之网织得再密,也需要有效的监督手段、完善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有力的追究等制度辅佐,否则,再严密的法律条文也会变成一句空话。
在地方保护、政绩、官位面前定西市安监部门是否能打消一些人残存的在事故报告上打折扣、走擦边、搞变通等念头和侥幸心理,这也是检验定西市政府在事故调查中是否能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很好的一个检验。
定西市事故调查将如何展开,记者将跟踪关注。作者:文昌
(新媒体责编:news)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