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舆情

    电动汽车要厘清的五大问题

      第一个问题,地方政府应该不应该把电动汽车看成是巨大商机?

      世界把电动汽车作为战略没有错,国家把电动汽车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非常正确和必要,而各地方政府一哄而起地都将电动汽车看成是振兴地方经济的巨大商机却是十分错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是技术待发展、市场待形成、产业需扶助,可不是什么“大金娃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成功是有条件的,必须是成熟的市场化的产品,必须有迅速扩大的市场。而地方政府将电动汽车视为近期内的巨大商机是不现实的。尽管现在也有个别城市以强制汽车生产企业使用本地电池为条件使本地电池企业得到一定的发展,但电池技术发展太快,如果没有世界一流的研发能力和长期巨额投入,这个电池企业不可持续。

      第二个问题,将电动汽车当作超越传统燃油汽车、占领制造业制高点的机会也要慎重。

      诚然,电动汽车是汽车技术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之一(与之并列的重要战略方向至少还包括移动互联)。但是,电动汽车仅仅是汽车动力系统的革命,传统汽车做不到一流,是做不好电动汽车的。而且,做好电动汽车需要比做传统汽车更强大的技术基础和积累。

      做战略需要长期大量投入。在前述良好传统汽车的基础上,也需要二十年以上的努力,几百上千亿元的投入。现在,不少人在期待特斯拉和谷歌颠覆传统汽车,而我认为还是技术实力最强的丰田和大众可以在电动汽车领域走得更远。丰田在混合动力汽车领域业已取得的辉煌成就和即将批量投放市场的燃料电池汽车就是很好的证明。

      第三个问题,开展电动汽车城市试点的目的是什么?

      首先,应该不是在这些试点城市借势形成引领当地经济发展引擎的电动汽车产业,这在本文的前面部分已有论述。其次,也不可能充当减少当地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的主力。因为在当前补贴试点的条件下,电动汽车的数量不可能太多,其节能减排效果也有限。推广一万辆电动汽车代替达到国四、国五排放标准的汽油汽车,减排PM2.5的效果仅与淘汰二三百辆农用车或黄标车相当。在全国开展电动汽车试点城市的目的,应该是跟上世界汽车技术发展步伐,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定规模的电动汽车市场,促进我国的电动汽车发展。

      第四个问题,汽车生产企业应该不应该紧跟政策?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政策是有形的手,而市场规律是无形的手。企业应该更重视市场规律、产业发展规律。一些企业在解读政府政策时,把国务院颁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中确定纯电驱动为战略方向解读为国家只支持纯电动汽车,不支持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技术发展,因而忽视这个方向。这是极端错误的。企业应该首先从市场规律、产业发展规律出发做好自己的产品发展规划。其次,解读政策也应该全面解读,不应该只看到补贴。

      第五个问题,发展电动汽车在现阶段应该注重国际竞争,还是国际合作?

      之所以国际合作是主流,是因为从宏观上看,电动汽车尚处于战略发展阶段而非利益竞争阶段。从技术和产品层面看,技术发展快,未进入稳定阶段,现有产品——无论是电池还是整车——两年更新、五年换代。因此,以合作换取技术进步远比竞争更重要!

      当然,合作并不意味着不考虑竞争,而是应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竞争。我们从竞争角度出发提出了外资设立电池生产企业必须与中国企业合资、而且股比不能超过50%的要求,意图是外资设厂要带动中国电池的发展。但是,已有不止一家外国公司采用与中国非电池资本合作的方式轻松绕过!

      最终的问题,怎样看待电动汽车?从何角度解决当前电动汽车发展中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石油资源有限,更由于全球限碳减碳的要求,作为人类重要交通运输工具和能源消耗大户的汽车产品,将来必须以电力为主要动力。原因在于电动汽车效率高,便于使用各种清洁能源,还可以成为将来绿色智能社区中智能能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电动汽车是国家乃至世界的战略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又由于电动汽车技术还不成熟,综合性能、成本还不能与传统动力汽车相媲美,所以必须以试点形式推广,以求获得一定规模的市场。并以此市场为基础,推动产品性能的提高,推动工艺技术和材料的发展,推动市场模式的创新,推动成本的下降。

      在这场为了人类共同未来的、全世界范围的、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宏大的公益行动中,企业应该承担起应尽负的责任,不计较短期效益,贴钱费力开发好产品,还要和相关产业、相关企业加强合作;政府要承担责任,少收税费给优惠并出钱补贴鼓励销售和使用;有条件的使用者也在尽自己的社会责任,要不怕多花钱、克服不方便,充当志愿者的角色。而各试点城市应该做的是抛弃不现实的小算盘,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要求,做好试点工作!

      (作者系中汽协秘书长,有删节)

    (新媒体责编:news)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