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站
  • 微信
  • 搜索
    搜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舆情

    成品油消费税3次上调未经人大批准 专家:符合程序

      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度宣布上调成品油消费税,这也是国际油价暴跌背景下,一个多月来我国第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率。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税收法定”的原则下,三次调整成品油消费税都未经人大批准,调整是否合法?依法调税的程序应该如何?我国税收法定的“时间表”是什么?针对外界的各种质疑,记者采访了权威法律专家。

      现有法律法规下调税是合法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说,税率的调整,是税收法定原则下全国人大专有的权利。判断目前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是否合法,首先要看国务院是否有权调整税率。

      刘剑文说,上世纪80年代初,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税收立法的迫切需要,并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法律积累经验,198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制定有关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

      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第九条也规定,应当制定法律但尚未制定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认为,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有关税收制度进行相继调整。

      此外,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专家表示,从现行法律法规下,由国务院研究决定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颁布政策操作文件,符合现有的程序。

      调税倒逼消费税立法提速

      专家指出,尽管在现有法律法规下通过授权国务院调整消费税是合法的,但税收调整毕竟是关系百姓切身利益,在税收立法的原则下,应以消费税税率调整为契机,加快消费税立法进程,凸显税收法治思维。

      施正文认为,调整消费税率,按理应依据消费税法调整,但我国目前尚未对消费税进行立法,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执行,而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他建议,调整税率是对消费税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未来应加快税收法定进程,尽早推出消费税法。

      刘剑文也建议,应加快将消费税条例上升为法律,这样未来再对消费税税目、税率等进行调整,就会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执行。

      未来消费税立法后,是不是每次税率调整都要经过人大?施正文认为,对一些和市场波动关系密切的产品税率调整,立法的时候应考虑税种特性,在税率中设立幅度,授权国务院调整。

      刘剑文也建议,未来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对税率进行调整,一种是人大主动回应社会需求,主动调整相关产品税率;一种是就相关税率税目调整授权国务院,并加强事后监督。但无论如何,未来的税收政策调整要在法治思维、法治框架下执行。

      税收法定“时间表”已定 2020年前立法任务艰巨

      消费税调整引发关于合法性的热议,其背后是社会公众对“税收法定”的期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高度重视。

      不过,专家指出,落实“税收法定”需要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刘剑文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其中包括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用法律来规定税收的基本形式,实际为“税收法定”指明了时间表。

      目前,全国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3个是经过人大立法的。根据部署,新时期推进税收法定,一方面要推动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工作。

      “这意味着未来几年税收立法的任务非常艰巨。”施正文说,根据改革时间表,到2020年前,主要的税种都应有法可依。

      目前,房地产税和环境保护税两大税种的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推进中。专家建议,消费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等其他税种也应加快立法进程。

      值得关注的是,新年伊始,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1月5日公布了由国税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规范现行18个基本税种征收管理的基本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立法进程的加快,无疑释放出新年税制改革的新气象,让人们对新一年税收立法的提速有了更多期待。

      (记者韩洁)

    (新媒体责编:news)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