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这是继2014年11月29日、12月13日提税后,第三次对成品油消费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两部门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的1.4元/升提高至1.52元/升,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的1.1元/升提高至1.2元/升,提高0.1元/升。
柴油消费税调幅小于汽油
连同前两次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汽油等消费税共上调0.52元/升,柴油等消费税共上调0.4元/升。3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汽油与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调整均保持了一定差距,由改革前的相差0.2元/升扩大至0.32元/升。
有关专家认为,这主要是考虑柴油是重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目前工业增速明显回落,且春耕在即,保持柴油相对较低的单位税额,对促进工农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去年以来柴油销量明显下降。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柴汽消费比逐渐下降,保持柴油相对较低的单位税额有利于减缓柴油供过于求的局面。
提税并不与油价挂钩
不少人质疑,难道降价就要提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经济日报》记者,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与油价波动无必然联系,亦无法律关联。“前者是政府行为,后者是市场行为,二者性质有别。将来成品油消费税会不会继续调整,不是看价格走势,而是看石油资源的利用情况。”他说。
“三次调整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油价可以‘任性跌’,但传统石化能源消费却不能‘任性’。”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也表示,目前没有形成成品油消费税和油价挂钩机制的迹象,“两次提税主要还是出于减少燃油消费的考虑。”
我国是石油资源消耗大国,根据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发布数据,2014年国内原油消费量为5.08亿吨左右,国内原油产量为2.1亿吨左右,原油进口量约为2.98亿吨,对外依存度为58.66%,逼近59%。这种情况下,消费税作为具有调节作用的税种,应该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
“一方面,要通过提税,支持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另一方面,要将新增的收入用于鼓励新能源发展。”有关专家表示。据了解,我国已陆续开展完善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财政政策、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
如此看来,提税与降价并不“挂钩”,那为何会出现3次提税都“巧遇”降价?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认为,主要是考虑到百姓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实际上是分阶段提高,没有具体的度,分步走是一个常态。”他说。初步判断,按照目前汽油、柴油价格形成机制,提高的消费税将传导至汽油、柴油零售价格,石油炼化企业基本不会因为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直接受益或是受损。
规范税收政策调整
有人质疑,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吗?施正文说,20世纪80年代起,当时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税收立法的迫切需要,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可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到了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也规定,应当制定法律而尚未制定的事项,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根据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而消费税的调整,便是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因此,消费税调整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意见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审批通过后,以部委名义发布,是符合程序的。
但是从长远看,“应该加快消费税立法,将税率调整和征收方式通过法律予以确认,接受人大的审核和监督。”施正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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