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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高碑店市交警打人 执法竟变“群殴”

    近日,本社工作人员收到河北省高碑店市交警夜间“执法”的视频。而之所以我们会将“执法”两个字用双引号标注,是因为视频中的情景完全颠覆了“交警执法”在我们心中的印象。

    (此照片为视频截图)

    (此照片为视频截图)

    事情发生于2017年3月16日晚20时左右,在河北省高碑店市道达尔加油站附近。

    据举报人讲述:河北省高碑店市交警是在设卡检查酒驾中与车主发生了口角,进而衍生成一起多名交警殴打车主的事件。

    (此照片为视频截图)

    (此照片为视频截图)

    据视频显示,一名警察手持器械狂击车主头部,同时其他警察对该车主拳打脚踢,视频里不断传出警察对车主“污秽的谩骂”和女子惨痛的呼救声。现场十分嘈杂!如果不是因为这些人都身着制式警服的话,很难想象这是一群正在执法中的交通警察!

    车主并非恐怖分子,即便存在违法行为也理应规范执法,何况现场多名警察完全有能力制服,为何却偏偏选择围殴车主呢?如此暴力行径不单单侵害了车主的正当权益,也会让警民关系更加紧张。

    本社于3月17日上午,与河北省高碑店市交警队取得联系,接电话的“刘姓警官”清楚了解该打人事件,但却未对此事作出任何明确答复和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以及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等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对照此法,该起事件的数名警察是否已经违法了呢?对此还需法律定夺。但该事件已给刚刚闭幕的两会带来了很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又一次将交通警察推向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在此,本社希望河北省高碑店警方对该事件尽快做出正面回复,以免造成更大的社会舆论与不良影响。

    (新媒体责编:z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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