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印发,对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审批报销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明确,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额外申请追加经费。
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务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暂行办法》适用人员为采用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暂行办法》所指公务出行的适用范围,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常驻地范围内从事的公务活动。
《暂行办法》规定,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原则上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经单位批准,按次按距离包干报销
《暂行办法》规定,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单位批准,可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采取按次按距离包干的方式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按次按距离包干公务交通费用的方法是,按每批次公务出行公里数和不超过M×1.5元/公里费用标准包干(M按每批次出行人数÷4后进位取整计算),逐次审核报销。如发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的,一并凭据报销。出行公里数可使用任何公开的电子地图数据。
一次公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按实际出行顺序及其距离计算公务交通费用。
个人年度报销额度不得高于 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
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与非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并在“其他交通费”科目中核算,不得额外申请追加经费。
省直各部门应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本部门事业单位年度公务交通总支出低于公务用车改革前的总支出。个人公务交通费用年度报销额度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
不得以固定数额方式 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应公开透明,单位要在适当范围内定期公开费用报销情况。不得以固定数额或其他变相包干方式向工作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严禁报销没有发生公务出行活动的费用,严禁报销非公务用车的燃油费用。对违规审批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行为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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