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社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一家名为龙门石粉厂的企业粉尘污染严重,附近村落、农田深受其害。
(此图片为视频截图)
(此图片为视频截图)
据目测当时风速高达8级左右,工作人员驾驶的SUV车辆在高速中行驶时感到车体极大晃动。若尘土一旦刮向高速,则会造成路面能见度下降,司机视线受阻,从而极易造成高速大型车祸!后果不堪设想!(此图片为视频截图)
在了解了大致情况后,本社工作人员于5月11日驱车赶往河北省宣化区,在宣大高速南侧找到了这家龙门石粉厂。我们看到,当时企业正在生产中,由于此时正值风季,厂区内的原料、固废堆积如山。粉尘随风四处飘散,附近农田全是灰尘。不远处的村落更是深受其害,满天的粉尘污染对当地村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此图片为视频截图)
(此图片为视频截图)
看到如此景象,本社工作人员立即拨通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接听电话的是一位王姓工作人员,在听完我们所反映的情况后,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他们是知道此厂的,但据她所知该厂并没有进行生产,不过大概情况她已经了解了,会向上级反映此事。过后会给予我们回复。
粉尘污染对人们健康威胁一直是极其严重的,只是一直不被重视。据相关资料显示,粉尘污染直接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尤其是长期身处粉尘污染的环境会引起多种心血管、呼吸道疾病等。粉尘污染对于老人、小孩的影响最大,而且过多的粉尘容易滋生病菌病毒对身体健康极为不利,对于皮肤健康也会有极大的危害。
对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贮存地点与方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据了解,宣化区的这家龙门石粉厂在当地已有数年之久,污染问题一直存在,可当地的环保部门为何不去执法?难道是有意袒护该企业?还是监管不力,工作失职?或是另有他因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既然法律已明确对未按规定贮存易产生扬尘物料企业的处罚,那为何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宣化区环保局却迟迟没有行动呢?甚至在我们进行举报时,工作人员还为该厂进行辩解。难道地处宣大高速南侧的龙门石粉厂所造成的漫天粉尘污染真的这么“不容易”被发现吗?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存在的真正意义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为了使社会长治久安的发展下去,而不是为了处罚。宣化区环保局作为宣化区这一片土地的环境保护者,理应担负起对环境监察、治理的责任,对于此事还望相关领导部门予以重视,还百姓一个万里无云、碧空如洗的家园。
对于宣化区龙门石粉厂是否能够停止污染环境这一事件,本社还将继续关注!
(新媒体责编:news)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