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参考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以彰显海事司法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引领国际海事规则、统一海事审判尺度、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作用。
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栾某某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西特福船运公司与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颖勤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船舶设备买卖侵权纠纷案,王某等15人与三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绍兴县金斯顿针纺织有限公司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毛某某与陈某、嵊泗县江山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有限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诉徐闻海事局行政处罚案,德国航运贷款银行诉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舍库萨格凯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案,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例分享
基于海事专业能力,将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徐闻海事局胜诉行政诉讼案成典型
基本案情
处罚事故肇事者惹来行政诉讼
2013年9月14日,“桂北渔”渔船因事故触损翻沉,造成5人落水,其中2人失踪的水上交通事故。徐闻海事局对该事故展开调查,进行现场勘查、询问当班人员、调取AIS数据记录并进行油漆检验鉴定。徐闻海事局经过调查作出了《水上交通肇事船舶认定书》《湛江雷州“9·14”北海渔船被碰沉船事故调查报告》《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并向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简称“安徽昌汇公司”)发出《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2014年10月10日,徐闻海事局作出了《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昌汇”轮与“桂北渔”渔船发生碰撞事故,事故原因为“昌汇”轮途经湛江雷州企水对开水域时,触碰正在拖网捕捞作业的渔船船尾右侧渔网拖缆,造成事故渔船被掀翻沉没。事故当时“昌汇”轮值班船员未保持正规瞭望,避让措施不当等过失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昌汇”轮应承担主要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徐闻海事局决定给予安徽昌汇公司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安徽昌汇公司不服该处罚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徐闻海事局的处罚决定。安徽昌汇公司遂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行政处罚无懈可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徐闻海事局提交了若干证据,其中的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徐闻海事局自己进行的认定。这些认定虽非认定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直接、客观证据,但其结论是基于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客观证据结合专业分析得出,结合询问笔录中当事船员对事故发生时段该轮与渔船会遇情况的陈述,以及鉴定报告对于事故渔船拖网缆绳上附着的黑色外来油漆与“昌汇”轮球鼻艏左侧擦痕旁船舶油漆中的表层黑色油漆的红外光谱图一致、成分一致的鉴定结论,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认定“昌汇”轮为案涉事故的肇事船舶。再结合被告对值班驾驶员毛某某的询问笔录,事故发生前后其离开值班岗位几十分钟的陈述,处罚决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当时驾驶员未保持正规瞭望、避让措施不当等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事实依据。安徽昌汇公司并无证据推翻徐闻海事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据此,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安徽昌汇公司的诉讼请求。安徽昌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深化海事审判制度改革有实证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是广州海事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正式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归口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之前,试点成功审理的一个案件,对于深化海事审判制度改革,促进海事司法有效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有一定的实证价值。海上活动与陆上活动明显不同在于,海水的流动性导致事故现场易变易逝,事故直接证据少,法院审理相关海事案件需要根据证据规则,运用海事专业知识,分析有关间接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证明被指认的船舶是否为肇事船舶等事实。广州海事法院在本案中分析认定大量证据,对双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进行有理有据地回应,排除合理怀疑,准确认定肇事船舶,依法支持海事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积极发挥了专门审判的职能作用。(闻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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