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程某于2015年12月22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资格考试。2016年1月19日,程某指使周志朋,代替自己到河北省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周某朋在考场上被考试员发现并带离考场。随后,程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周某朋犯代替考试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理,程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周某朋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官认为,程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周某朋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且是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朋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法官提醒,诚信不仅是道德提倡,更是法律要求,唯有诚信做人、勤奋自律,才是正途。(人民日报记者 魏哲哲整理)
(新媒体责编:zs11)
声明:
1、凡本网注明“人民交通杂志”/人民交通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如需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电话: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手机:17801261553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李大伟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